2026年4月6日 星期一

百百法律小教室(非法律系分享,不一定正確)

案例:在桃園火車站搭乘計程車要前往桃園機場,因計程車電瓶沒有電,半路熄火之情形。
1.Q債權人(乘客)可否主張未完全契約,故不給付債務人(司機)價金?
2.Q因債權人(乘客)未攜帶現金,只能刷卡,債務人(司機)沒有刷卡機,故不需要給付價金?
3.Q債權人(乘客)未付價金,債務人(司機)可否主張刑法詐欺?

1.A 因司機有載運部分路程,因司機原因無法履行契約,乘客得主張不完全給付;依照民法第227條,屬於歸咎於債務人責任無法履行契約,屬於不完全給付中的給付不能,因乘客趕時間去機場(亦造成損失),可以主張跳表價格減價協調給付部分價金。
2.A 本案例中,雙方未事先協調給付方式,乘客沒有現金且司機無刷卡設備,並不代表可以不付錢,只是需要改用其他方式履行,雙方約定其他方式給付,如親友代付或ATM領錢,屬於給付遲延,不可因此主張不給付。
3.A此案例可能不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,屬於民法中的債務不履行,因詐欺罪需要有許多要件,需不法之意圖、使用詐術、被害人陷於錯誤、處分財產和產生財產損害,本案例乘客本意無詐害司機債權,不屬不法之意圖,也未使用詐術,故司機主張詐欺罪無理,僅得依債務不履行向乘客求償,若執意捏造事實向乘客提告,可能成立誣告罪,負擔相當刑責。
綜上所述,司機僅得依民法不完全給付向乘客協調請求部分價金,若乘客拒絕給付,司機得依債務不履行向乘客主張自己權利,請求損害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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